关于拟推荐第四批“全国法治县
发布时间:2017-10-23 15:01:00 作者: 来源:
根据全国普法办《关于“全国法治县(市、区)创建活动先进单位”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》(普法办〔2017〕13号)文件精神,经严格对照《全国法治县(市、区)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》,拟推荐下列十四个县(市、区)参加第四批“全国法治县(市、区)创建活动先进单位”评选:
沈阳市沈河区
沈阳市辽中区
大连市沙河口区
大连市庄河市
鞍山市海城市
抚顺市望花区
本溪市平山区
丹东市凤城市
锦州市义县
营口市站前区
阜新市太平区
辽阳市白塔区
盘锦市大洼区
朝阳市北票市
公示期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3日止。公示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、来信、来访等方式向省司法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,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属本人真实姓名。
联系地址: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
辽宁省司法厅法治宣传处
电话:024-31966055
传真:024-31966055
邮编:110032